先来一个案情,不,是剧情回首:
大风厂有两方股东,一方是自然人蔡乐成,持有51%股权,另一方是职工持股会,持有49%股权。蔡乐成向山水集团乞贷人民币5000万元,约定使用6天,日息千分之四,并以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所有股权做了质押。后债务未能按期、足额送还,导致山水集团起诉至法院,法院讯断质押股权划归山水集团所有。
凭证《物权法》,“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爆发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工业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工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工业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钱。”同时,“质押工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凌驾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缺乏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剧中,达康书记召集执法专家钻研后,专家们并没有提出应参照市场价钱确定质押股权价值的问题,而是重点关注,质押流程是否正当有用。股权质押是以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完成挂号为生效条件,惋惜的是,剧情并未提及该等股权是否已治理股权质押挂号,若是没有,可直接推导出质押未生效。
剧情重复强调职工方从未签署赞成股权质押的相关文件,都是蔡乐成所为,但这是怎样做到的呢?是蔡乐成伪造了员工持股会代表的签字?照旧员工持股会已就包括股权处置惩罚在内的一切事宜全权授权蔡乐成了?无论是哪种情形,员工持股会均有权向蔡乐成追责,可是否可以就此直接主张质押条约无效?凭证《条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约无效:
《条约法》
(一)一方以诓骗、胁迫的手段订立条约,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勾通,损害国家、整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正当形式掩饰不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强制性划定。”
本次股权质押,损害的是特定人群的股东利益,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剧情来看,蔡乐成和山水集团也并没有“恶意勾通”;唯有论证出双方或任何一方组成“以正当形式掩饰不法目的”,方能宣告质押条约无效。但剧情并没有往这个偏向生长,剧中给出的解决计划是双方息争,由山水集团退还员工持股会70%股权,此息争计划也是迷之保存;70%的依据是什么呢?若是大风厂的土地价值十亿,则大风厂股东作为担保方拿出不到10%的股权折价送还山水集团就足够了;大风厂的双方股东应按持股比例分担前述拟转让股权。剧中山水集团在重大压力下做出的重大让步,貌似离大风厂员工依据现行执律例则所应享有的权益尚有一段距离。
抛开本剧,非上市企业股权质押作为资源运作历程中,常见的履约増信手段,需要相识:
另,关于剧情中股权质押对应的乞贷:
首先,民间借贷已正当,企业之间的乞贷行为自己是不违反执律例则要求的(有些同志不要再抱着1996年的《贷款通则》说企业之间不可借贷,必需通过银行委贷方法操作);
其次,民间借贷的利息,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控制在24%/年以内的,人民法院支持;凌驾36%/年部分,人民法院不支持,乞贷人付了之后后悔的,可以再通过人民法院要回来;24%/年至36%之间的,看债权人的人品了,若是乞贷人不自动推行,债权人只能按24%主张;但一旦乞贷人推行了,则不可再要求返还。
最后,协议中种种名目的罚息、违约金或者用度,均可以约定,可是总计偿付义务照旧以24%/年为法院支持上限(笔者小我私家对这个上限照旧较量知足的,大部分PE股权项目,若是能够实现20%/年的回报退出,就算乐成案例了)。
基于上述,大风厂日息千分之四的利率,换算一下,相当于146%/年的利息,这需要多大的内幕才会被支持。
笔者结语:
虽然对剧情的推演有诸多疑惑和不解,但我坚信,这恰恰体现了本剧的焦点,糜烂,尤其是司法糜烂,直接导致了任何不对逻辑的执法关系成为现实;反腐倡廉,任重道远。